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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会, 播火者2026-10-28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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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斯
滠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法权的争论》这篇文章,把刘继明、太湖石、项观奇三方的争论处理成三种互相竞争的立场,然后站在“法权不可分割”的仲裁者位置上各打五十板,最后归结为“制度对权力的规范”这一抽象命题。这个框架看起来公允,实际上从一开始就误置了争论的性质:无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宪政,不是三种互相否定的方案,而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制度形式上不断完善升级的三个环节。三者各自回答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和互补。滠水文章的全部问题,都源于它没有看到这个关系,反而用一个去阶级化的标准,把三者压平成了一种互相否定的关系。
一、三个环节各自解决什么问题
无产阶级法权要解决的是运动成果的制度化问题。刘继明追问的是:群众运动中获得的权力,如何不因领导人更替、运动氛围消散而丧失?他说“破除了资产阶级法权,却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无产阶级法权”,核心不在“法权”这个词的阶级标签是否纯粹,而在于运动式民主的结构性脆弱——参与形式不等于约束机制,群众动员的能量依赖领袖权威和运动周期,一旦外部变量消失,成果便无从维系。无产阶级法权指向的,是把运动中产生的权力关系固化为可传承、可约束的规则体系。这个概念当然需要打磨,但它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制度化什么,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要解决的是权力运行的人民性问题。它回答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权力,如何保证其运行方向不偏离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既包括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包括权力产生和更替的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之外的另一个东西,而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运行方式——专政的性质由阶级关系决定,专政的运行则必须通过民主的形式来保证其不异化。太湖石列举的四大、三结合、工农兵代表比例,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探索形式;它们作为“成分”存在过,但作为“制度”的刚性不足——这个区分是滠水文章少数说对了的地方。但说对了这个区分,不等于回答了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如何被制度化这个更根本的问题。
无产阶级宪政要解决的是权力约束的刚性化问题。项观奇提出这个概念,针对的正是太湖石“制度可以起一定作用,但不能起根本作用”所代表的人治逻辑。如果领导权的正确性可以替代制度的刚性约束,那么“人亡政息”就是必然的。无产阶级宪政指向的,是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无产阶级法权的规则,上升为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宪制安排——不是照搬资产阶级三权分立,而是用宪制形式确认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性质、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渠道、确认权力必须受到规则约束的原则。这个方案仍然面临“谁有权宣布这是无产阶级宪政”的追问,但追问的方向应当是如何完善它,而不是用它来否定宪政形式本身的必要性。
三者各自回答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法权回答“成果如何固化”,民主回答“权力如何运行”,宪政回答“约束如何刚性化”。它们不是互相否定的关系,而是从不同环节共同构成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化的完整链条。法权是制度化的内容,民主是制度化的运行方式,宪政是制度化的刚性保障。三者缺一,制度化就不完整:没有法权,民主运动没有成果可固化;没有民主,法权就失去人民性的来源;没有宪政,法权和民主都缺乏最高约束力的保障。
二、滠水文章如何误置了争论
滠水把三者处理成互相竞争的立场,然后站在“法权不可分割”的仲裁者位置上,说刘继明的法权概念是“权力的修辞”,说太湖石是人治逻辑的精致表达,说项观奇的宪政方案可能被领导权掏空。这些批评各有成立之处,但它们的共同前提是:三方在争夺同一个问题的答案,所以可以互相比较、互相否定。这个前提是错的。
刘继明和项观奇不是在争夺同一个问题的答案,而是在回答同一个进程中的不同问题。刘继明问“制度化什么”,项观奇问“用什么形式来刚性化”,这两个问题是一脉相承的:法权要解决的是制度化什么,宪政要解决的是用什么形式来保障制度化。项观奇的方案可以看作是对刘继明问题的进一步推进——如果法权需要制度化,那么制度化需要宪政层面的刚性保障。太湖石才是真正与另外两者构成对立的一方:他不是在补充法权和民主,而是在用领导权优先论取消制度化的必要性。滠水把三者并列,各打五十板,实际上模糊了这个根本区别:刘继明和项观奇是在同一个方向上推进,太湖石是在另一个方向上取消这个方向。
滠水用“法权不可分割”来批评刘继明的“无产阶级法权”概念,说它退化为权力的修辞。这个批评的理论基础,是托派化的民主观——用抽象的民主普遍性取消民主的阶级性。陈独秀《我的根本意见》中那段关于“反对党派之自由”的论述,正是这种托派民主观的典型表达:它把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形式抽象为任何“民主”都必须具备的普遍内容,然后据此判定“没有这些,议会或苏维埃同样一文不值”。滠水接过这个逻辑,用它来仲裁左翼内部关于制度与领导权的争论,实际上是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尺度去评判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探索。无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当然需要打磨,但它指向的问题是真实的:在阶级关系尚未根本改造的条件下,法权的阶级性质不是靠“法权本身”的普遍性来保证的,而是靠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对旧法权关系的改造来保证的。滠水用“法权不可分割”取消这个追问,等于说:你不要去争什么无产阶级法权,你只要去争法权本身就行了。但“法权本身”在阶级社会里从来不是抽象的,是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法权,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不是什么要破除的教条,而是阶级社会的本质决定的。
三、“不断完善升级”是评判争论的正确标准
刘继明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制度化”这个真问题,尽管他对“无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没有进行具体阐述;项观奇的贡献在于他把“制度化”推进到了宪政层面,尽管“无产阶级宪政”仍然面临“谁有权宣布这是无产阶级的”这个追问。太湖石的问题不在于他重视领导权——领导权当然重要——而在于他用领导权优先论取消了制度化的必要性,把“制度可以被人推翻”这个事实,变成了“制度不重要”的结论。这正是人治逻辑的典型表达。
而滠水文章的问题,在于它用来批评的尺子——托派化的民主普遍性——已经不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框架之内了。它把“法权不可分割”“民主内容跨阶级普遍”当作超历史的规范标准,然后用这个标准去衡量三方,实际上是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尺度去评判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探索。这不是在推进争论,而是在取消争论的阶级框架。
更具体地说,滠水文章把“制度对权力的规范”抽出来当作评判标准,等于说:不管哪个阶级掌权,只要制度形式上能约束权力,就是文明的、进步的。这个判断在马克思主义框架内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把政权的阶级性质从“文明程度”的衡量中剔除出去了。这恰恰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最典型的思维方式:用形式上的制度规范,掩盖实质上的阶级属性。无产阶级专政同样需要制度形式,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这些制度形式的性质,是由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决定的,而不是由它们是否符合某种“制度对权力的规范”的抽象标准决定的。
四、结语
这场争论的实质,不是“制度重要还是领导权重要”,也不是“法权能不能被阶级标签分割”。这些提法本身就把问题抽象化了。实质的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下,无产阶级如何把运动中获得的权力,转化为一种不因人事更替而断裂的制度形式?
无产阶级法权、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宪政,三者不是互相否定的关系,而是无产阶级专政制度化进程中不断完善升级的三个环节。法权是制度化的内容,民主是制度化的运行方式,宪政是制度化的刚性保障。三者缺一,制度化就不完整。评判三方争论的标准,不是看谁的概念更纯粹、谁的方案更符合某种抽象规范性,而是看谁的方案更有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制度化升级。从这个标准看,刘继明和项观奇是在同一个方向上推进,太湖石是在另一个方向上取消这个方向,而滠水文章则用托派化的民主普遍性,取消了这个方向本身的阶级性质。这才是左翼理论在这场争论中真正需要警惕的退步